一.勞保生育給付請領資格:

1.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

2.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
3.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
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
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

 

二.給付標準

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。

 

三.請領手續

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,應備下列書件(均應蓋妥印章):

1.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
2.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。

3.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,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1)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

(2)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(註︰海基會)

(3)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(註︰香港為中華旅行社、澳門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辦事處)

(4)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。

4.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、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)。

 

四.注意事項

1.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【說明】: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」條文,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,自 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。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:

(1)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,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,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。
(2)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,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,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,依修正後之規定,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2.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,申請時得自行辦理。

3.被保險人流產、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,不得請領生育給付。

4.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,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。 

5.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,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,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,以免無法入帳。

 

 

勞保局更新日期 : 2012-12-27

勞保生育給付網站

2歲以下嬰幼兒托育及育兒補助(102年)

 2013各縣市政府生育補助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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